就邓玉娇案致高一飞先生书

  敬呈重庆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高一飞阁下:
  
  邓玉娇案一起,阁下一月内连撰雄文三篇,舆论哗然。网络“哄客”暴起,一时间飞禽走兽之属,皆无辜受阁下株连。阁下雄文直斥我等,于情于理,我辈自当作一回应;迟迟未复,一则事务繁忙,不愿徒掷精力,节外生枝;二则夏霖顾念校友之谊,不愿在阁下人人喊打之际落井下石。然来而不往,毕竟有失礼数;眼下邓案既结,结果尚可接受;研讨阁下学案,想来时日正好。投桃报李,不耻下问,以此复函,就于阁下。
  
  阁下于《邓玉娇案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一文中,首指我二人缺乏律师职业素养。在下年轻识浅,于刑辩一道,不过一初出茅庐小学生而已。吾师夏霖,执业经验不多,不过短短十八年;刑事案件经验太少,不过区区百余件。小子无知,愿求教于阁下,若有自我感觉良好的经典案例,可否示范一二,以供不才及各位同行瞻仰?
  
  阁下直指我等“缺乏基本的证据学常识和实事求是的态度。……稍有常识就知道,内衣内裤根本就不可能留下什么‘指纹’,至于暗示还有指纹以外的‘其他物证’,制造已经强奸、留下体液的谣言,不顾已经查明的案件情况,意在混淆是非,扰乱视线,缺乏以事实和法律为根据的精神。”
  
  在下尝闻1996年美国JonBenetRamsey被害一案,案发十年之后,法医从被害人的内裤上提取了真凶的表皮细胞TouchDNA,为嫌犯洗冤。本案名动一时,曾被时代杂志列为全美十大悬案之一,据说阁下曾留洋数月,归国之后言必称美利坚。只是不知大洋彼岸,可有阁下这般“常识”?不知美国法学界,可有阁下这般无知者无畏?
  
  阁下又指我等缺乏证鉴程序常识:“鉴定人员必须以他人书面申请为前提才能进行鉴定,现在律师居然希望他们主动来进行鉴定,违背了法律的基本程序。”
  
  而夏霖的原句分明是“……请他们赶快回复:事发11天以后,残留在乳罩、内裤上的指纹或其他物证还能否找到、监测提取”,当日所求者,无非一个专业判断;当晚连走公检两家汇报情况,请求上级机关进行监督,对关键证据进行紧急封存。侦查阶段律师本无权取证,更何谈“希望鉴定人员主动来进行鉴定”?又不知阁下如何从“其他物证”联想到了“已经强奸、留下体液”?此番言论,是否已经涉嫌诽谤?
  
  至于“不顾已经查明的案件情况”之说,更令鲁钝如在下者不知所措。在下本以为向当事人了解案情,是《刑诉法》及《律师法》赋予律师之固有权责;却原来律师办案,要以侦查机关查明的案情情况为基础!阁下不愧为一代名师,一言点醒吾等法治梦中人!
  
  阁下又放高论曰:“因为如果她有精神病,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律师了解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律师应当保持沉默。”
  
  阁下贵为刑诉教授,资深刑辩大律师,当知《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二十一条之分量:“被鉴定人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其时可证明邓玉娇遭遇强奸未遂的重要物证,未经提取、业已灭失。法庭之上,将仅存一言辞孤证。而以“无诉讼能力”五字,实体上可削弱直至抹煞其供述信度、程序上可越俎直至褫夺其诉讼权利;且刑法上防卫之抗辩,亦须以防卫人对非法侵害具备认知能力为前提。阁下“精神病有利于当事人”之高论,是否大智若愚的太过了些?
  
  阁下以为,冒充精神病人,即可一病永逸。而刑法十八条第三款强制医疗之规定,阁下知其然否?不妨一读三月十八日《南方周末》所载邹宜均案。广州女子邹宜均被绑架到精神病院强制收治,备受摧残凌辱。所幸朋友黄雪涛律师为她尽力奔走,几经波折,三个月后终于脱离苦海。然邹宜均已经身心受创,最终出家为尼,法号果实。在下抵鄂次日,果实师父及黄雪涛律师即辗转来电,直陈精神病院种种情状,千叮万嘱,务必为当事人利益谨慎权衡。言犹在耳,敢不甦惕?会见邓玉娇之时,其陈述在院期间遭遇虐待情况,惨不忍闻。邓玉娇精神状况,众多媒体相询,如不据实以告,岂非缺德之至?
  
  阁下称“律师并不是普通人,他们被认为是‘法庭官员’。”又因为“我国律师法缺乏对律师言论限制的规则”,翻出美国同行的执业规范,试图从中找出对我等“应当由律师协会依照会员处分办法给予处分”的依据。可惜的是,北京司法局及律协领导对我等的关怀赞许,未能遂阁下之愿。
  
  秋风先生已经提醒阁下,我等不是在美国办案,而是在中国办案。话虽如此,美国同行的职业精神与职业地位,我等虽不能至,心向往之;美国同行的办案规范,我等亦愿参详对照,反躬自省。
  
  依阁下所引用之ABA规范,“律师可以申明的内容包括:……(5)为得到证据和证据所必须的信息寻求帮助;(6)当有理由相信对某个人或公众利益造成重大伤害的可能性存在时,关于相关人员行为危险性的警告;以及被告的身份、位处、职业和家庭情况;如果被告尚未被捕,必要的协助逮捕此人的信息;逮捕的事实、时间和地点;调查和逮捕人员或机构的身份以及调查时间的长短。另外,律师对于必要的平息最新不利宣传的信息时,也即对于已经出现的不利于被告的言论进行回应时,可以发表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声明。”
  
  鉴于关键证据未经提取,我等向证鉴专家公开咨询,为证据所必须的信息寻求帮助;鉴于关键证物存在灭失可能并将对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伤害,我等向公检机关及媒体进行了关于相关人员行为危险性的警告;鉴于嫌犯黄德智仍逍遥法外,我等向公安机关提交控告,提供了必要的协助逮捕此人的信息;鉴于警方两份通报皆回避第一现场水疗房的发案经过,并已造成不利于邓玉娇的言论(例如阁下高论),我等发表了相应的针对性声明。请阁下再次对照美国同行的执业规范明示我等,到底触犯了哪一条?
  
  拜阁下指点,我等今日方知原来身负“法庭官员”的身份,实在不胜惶恐。如此之崇高身份,我等不敢奢求;所望者,惟律师侦讯在场权、保密会见权、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信息申明权、职务言论豁免权。按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这些可以有;按吾国《刑事诉讼法》,这些真没有。
  
  刑诉法向有“活宪法”之称,律师权利与嫌疑人人权保障有莫大关联。回想会见当日,若有权谢绝侦查机关派员在场、有权自行调查取证,恐怕事态将不同于今日,不会有阁下“为了自己出名”的诛心之论,不会有阁下“暗示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欲加之罪。人心自有公道,功成不必在我,可是我十二万同行,头顶尚有刑法三零六条利剑高悬!
  
  再回头看阁下在案件实体因素中的大打文字游戏:“在洗浴场所,整体上是公众场所,如果要强奸或者强迫卖淫,被强制者都可以反抗、呼喊,根本就不可能实现。”、“即使强制者人多力大,使反抗、呼喊没有任何意义,也会受到报警,不符合犯罪后希望不被发现的心理特征。”
  
  按照阁下的“常识常理常情”,所在勾栏妓院之中,尽多善男信女、从无逼良为娼;在场老鸨龟奴之辈,皆愿见义勇为、不惮驱逐嫖客;而酒壮色心的两位嫖客,定会如“冷静、理性”的阁下一般,以退为进,谋定后动。阁下年过不惑,身经百战,何苦作此很傻很天真之状?
  
  再看阁下对邓贵大犯罪心理的高论:“邓贵大感觉到自己的尊严受到了损害,对邓玉娇进行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目的都是想挽回自己被邓玉娇拒绝时被损害的面子……拉扯推搡的目的已经不是把邓玉娇拉回去搞异性洗浴了。”阁下与邓贵大心心相印,相知至此,邓贵大若泉下有知,安能不感叹人生得一知己足矣,纵做鬼,也幸福?
  
  阁下以为“国家没有任何否定评价,认为是正当防卫,是义举、是壮举,是见义勇为,那我们的国家岂不变成了水泊梁山?”原来阁下心目之中,早将邓玉娇当成了孙二娘?以在下拙见,水泊梁山的“哄客”们,无非是在呼吁法办那位不学无术,专事钻营媚上的高衙内。“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抚今追昔,诚哉斯言!
  
  顺便一提,比阁下更大智若愚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乔新生教授,运笔如刀,著文称“洗浴场所的女工邓玉娇在工作期间,与当地官员发生肢体冲突,愤而刺死、刺伤官员……”被何三畏先生撰文质疑“肢体冲突”之后,乔教授致函南方周末,发出天真一问:“请问,‘拉扯推搡’和作者所描述的‘肢体冲突’,有何区别呢?”
  
  乔教授好精彩的一问!在下尝闻坊间传言,有网友不忿,欲亲临武汉,对乔教授行那“拉扯推搡”之事。若乔教授果然遭此不测,拉到派出所笔录曰:“乔新生与网友发生肢体冲突”,并称“为了行文简洁,在描述案情的时候使用这种概括性的语言,当然不是别有用心,而是想说明当事人之间所处的状态。”想来乔教授是会欣然画押的。
  
  刀笔一字,生杀两间。好一个“传播法研究会会长”,好一个“为了行文简洁”!西政中南,为我法学界两座巍巍高山,在下向来肃然仰止。可哀何时如此藏污纳垢,几不下于雄风宾馆?!
  
  阁下声言“法治的执法和司法,要求亲历案件情况的人,在公民的监督和其他国家权力的制约之下,理性地作出结论。”此言深得我心;不过既然阁下亦认为理性结论需要亲历者为之,何以自命为案内之人,理性地作出结论,言之凿凿“公安机关对邓玉娇案的定性(防卫过当)符合法理和情理”?不知阁下到底是在场目击的妓女之一,抑或巴东杨立勇局长率领的班子成员?事关阁下贞节,不得不发此一问,以表关切。不知阁下可否面向公众作一澄清,以正视听?
  
  一年前,在下作拙文一篇,探讨“三个至上”;蒙贺卫方先生转载作按,并以阁下为例明确提出“丧失基本的学术纪律”的问题。贺卫方先生提问:“三个至上谁至上?”小子鲁钝,直到如今方才醒悟: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皆是等而下之;惟高教授的高论至高无上。不知高教授此番高论,是否能得上头高看一眼,在职场高升一步?
  
  阁下另有大作《学术领域的四种变态》一篇。按照阁下的总结,“在学术作品中,通过批评他人达到抬高自己的目的,但是又没有明显的证据说明其动机、没有明显的证据表明存在对他人有名誉侵权”便属于第四种变态。阁下声称“学术批评应当充分发挥批评自由的武器,让这些自以为高明巧妙的学界伪君子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并在该文末指某位许姓教授“学术界的批评足以让他自省、反思,也可以让其他同志引以为戒了。”
  
  此言大善,吾愿与阁下共勉。只是未知前些日子秋风、萧瀚、王建勋、贺卫方诸位学者对阁下学术道德的批评,阁下可曾清夜扪心,揽溺自照?又可曾“自省、反思、引以为戒”?
  

华一 夏楠
六月十八日于京东慈云寺

由楚望台分类于: 关注案例 |
发表于

61 人评论 “就邓玉娇案致高一飞先生书”

  1. 匿名 Says:

    痛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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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sabrina Says:

    大笑,萧律师口才了得,这就叫君子坦荡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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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sabrina Says:

    抱歉,打错了,是夏律师,请原谅。我这两个博客来回跑,晕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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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匿名 Says:

    律师就是律师,骂人不带一个脏字,还古雅得很。。。
    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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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匿名 Says:

    “揽溺自照”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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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sobeta Says:

    夏律师亮剑了,又有好戏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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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孤雁 Says:

    对您的文采实在是佩服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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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匿名 Says:

    有才,有大才!痛快,真痛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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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月满西楼 Says:

    不愧号称中政第一才子,只不过略刻薄了一点。不过想想高一飞的所作所为,也可以理解夏律师的情绪。
    支持你们,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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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匿名 Says:

    [法治时评]贺卫方、高一飞激辩法院工作“三个至上”,谁更有说服力?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law/1/1069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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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shasha Says:

    振翅高一飞,巴东落地,也只好揽溺自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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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匿名 Says:

    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说的就是这种思想死亡以饱屎终日为第一要务的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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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匿名 Says:

    痛快!!!!高、实在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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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匿名 Says:

    推理严密,高一飞不学无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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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匿名 Says:

    律师就是律师,骂人不带一个脏字,还古雅得很。。。
    牛逼!
    ———————————————
    我不见骂人,明明是骂一只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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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匿名 Says:

    收藏,转贴了,赶明儿到免费发到朋友们各大邮箱中去。这等差事,俺是辉常辉常的乐意去做,夏楠律师别介意我转发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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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匿名 Says:

    对于搞意非这类没人性的狗杂种,我们用乱棍打死好了,不用跟它废话罗嗦那么多,跟它说了它也不懂,它只懂怎么闻周屎康的屁窿就放什么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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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匿名 Says:

    写的好!痛快!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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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林余 Says:

    楚少爷的文章真漂亮,不得不佩服。
    呼吁律师权利,一片公心,让人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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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匿名 Says: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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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余以为 Says:

    如庖丁解牛,刀刀见血,淋漓尽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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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老曾 Says:

    什么样的律师都有,正如什么样的法官都有一样。

    希望那些“律师、法官们”能够看到你这篇文章

    一洗他们那满是阴霾的心灵,多听听这样振聋发聩的声音。

    此文幽默、有趣,看的我直乐呵

    当然,文人的谩骂都是这样的

    —–你可以战胜它,但却不能改变它。

    喜欢你上篇那句:前路漫漫,我们共同前行。

    愿这样的鼓舞可以让我们更坚强、更坚定,承载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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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匿名 Says:

    至于我怎么见到邓玉娇的事情,有人在那胡扯淡,说被谁收买,为谁讲话等等。靠!大家没看到我站在谁的立场吗?有做伤害邓玉娇利益的事情吗?结果难道不是争取来的吗?屠夫从来都是展现乐观的一面,即使面对很多危险,也要展现乐观,因为我一悲观,网民就没激情,所以我对案子介入的激情和对结果的乐观说明了我不怕失败,不怕嘲笑的人。我可以背负罪名的,要不是这次龙志过分,我才懒的解释。我现在告诉大家,也希望大家从此闭嘴攻击我!我见到邓玉娇没有什么有人故意让我见的,也没被谁收买,我被自己良心收买。是我的自信和不怕死的精神,是我的沟通技巧和人格感染能力帮助了我。当然有人设陷阱给我钻,但屠夫命大,躲了过去。那些假冒的网友的当地(内奸)屠夫每天都在周旋,我的危险我不想告诉大家,我只想和网友分享胜利,分享激情,分享信任..
    最后我可以这样告诉大家,钱我堂堂正正的募集,清清白白的花,会见我堂堂正正见,光明磊落的拍,即使会见时有邪恶陷阱,但我都化解了。
    如果哪些人不相信这钱和会见,麻烦坐飞机来,我把捐款账目和会见一些录音资料给你看给你听,不来就闭嘴,我不会在网上公布对邓玉娇不利的资料,因为她是我的妹妹,我自己也曾经有个妹妹,她17岁那年自杀了,我知道保护一个人是多重要。我内心的东西不是你们可以理解知道的。我为了一个陌生人去做这些你们无法理解的,我可以为邓玉娇付出生命的,她只是符号,因为我曾经有一个最爱的妹妹,我现在有个世界上最可爱的女儿,我帮助邓玉娇就是保护我女儿,安慰在天之灵那个短暂停留在人世间的亲妹妹。所以我不对那些一小部分无耻网友负责,我没时间整天解释这级吧毛问题。我不是八卦记者!
    请你们闭嘴!我还要帮助其它人,我甚至可以搭上性命,我对性命已经没有概念,我只为我自己良知理念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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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匿名 Says:

    (龙志) 在21日的风波中,这种激情表现有余,却鲜见理智。南方都市报记者拍摄的视频显示:律师从看守所出来后振臂高呼,“屠夫”马上打电话给朋友说,“发布,发布,屠夫山寨新闻,律师从看守所出来后,说他们丧尽天良,泯灭人性(记者注:律师的原话是”灭绝人性“),加感叹号,用重点字体标出来。”
    (事实)在现场屠夫听错的时候,旁边现场其它记者马上帮我改正,我就马上改正。大家从我博客上就可以看到我写的是什么,是泯灭人性还是灭绝人性。这混蛋的意思是屠夫帮弄是非,造谣生事,炒作议题。
    (龙志) “屠夫”夸张的行事作风,受到了质疑,他坦陈,做这件事,他没有私心,只想寻求一个真相。他在网上寻求募捐,却不愿公布明细账目,“只要我问心无愧就可以了。”他说。
    (事实)屠夫对他说很多网友要我公布明细,我无法提供在巴东明细,因为每天在都在忙碌中奔波中,经常提包就跑,没时间去记录那些明细,但募捐的金额会公布。(事实上屠夫也是这么做了,公布总额,开销没法提供明细。在巴东我把钱放在巴东小伙子那里,因为做事不能被这些小事干扰)原本简单的事情被龙志这家伙胡扯颠倒就变成屠夫黑箱作业一样!
    至于把网友描述成那样,那不是我质疑的,现在该让龙志说说窃听门的来历,谁在邓玉娇身上安装***的?恩施电视台哪个记者从医院工作人员那里得知的?针对谁?我还是律师?为什么要设陷阱给屠夫或律师钻呢?让屠夫背负罪名!
    你这混蛋,你不讲道义,屠夫就不客气了!你原本可以去了解曝光恩施警方的种种恶行,你不去做反而来伤害那些真正帮助邓玉娇的网友。屠夫是是非分明,有仇必报,所以打电话时引你说出真相,屠夫去恩施优抚医院看望邓玉娇,被很多人质疑,屠夫原本要把这些事情埋进棺材,因为我不能破坏江湖道义,现在我不干了,借你的所谓的记者良心来为我洗清罪名!录音明天上我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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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谢绝跨省...... Says:

    望台兄好文笔,可见真性情!
    时高X一飞先生“雄文”即出,愚即灌水送其一“打油”,墨水不足却也自视贴切,此再拈来:
    飞天本应数鲲鹏,
    一乌翘尾充彩屏;
    贼心鼠目叭儿性,
    高空坠地落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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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后后 Says:

    还是那个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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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匿名 Says:

    痛快!厉害!好文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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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匿名 Says:

    好文笔!中国的脊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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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匿名 Says:

    太恐怖了!:邓玉娇又被政府抓去治病了,她妈妈也不知道她现在在哪里,大家赶紧想办法救救她啊!
    张树梅:现在就是这种情况的。你知道的,她是有病的。现在,就是政府方面都要求先给她治病。现在在哪里……她要去治病。我真的不和她在一块儿。
    这个我不骗你……你相信我的话,我一直讲话都是蛮老实的。现在她……以后……这会儿……她现在……我还不知道她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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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wangxinyou Says:

    叹服!转载,希望能做一些解读。
    我是法大99级的,现在检察日报,写过一篇《邓玉娇案中的五个回合》,在那篇文章中称您为师弟,崔英杰案时采访过夏霖律师,当时您也在,不知您还记得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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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匿名 Says:

    达豪集中营入口处刻着17世纪一位诗人的名言:
    “当一个政权开始烧书的时候,若不加阻止,它下一步就要烧人!
    当一个政权开始禁言的时候,若不加阻止,它下一步就要灭口!“

    对照此名言去寻找邓玉娇的下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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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匿名 Says:

    邓玉娇案一审已经宣判,邓玉娇已经签字服从判决,也就是说,从法律程序上,该案已经结案,画上了句号。
    但屁民仍然呼吁,高层莫要忘记巴东案。
    因为屁民们也知道,该案是在高层关注下的政治和谐案。
    在敏感的时期,为了不给境外敌对分子或反华势力有可乘之机,屁民们理解国家的难处,我们等;在国际政治波诡云谲的时期,朝核试爆,伊朗大选之际,屁民们考虑高层殚精竭虑于国际政治博弈,我们继续等;在国内铁腕反腐,一月内连抓四省级高官的情况下,考虑到高层与腐败集团的斗争,我们不敢让高层分心,我们还在等。
    我们在等,是因为屁民们还抱有一丝幻想,对国家抱有一丝幻想,对党抱有一丝幻想。这几乎已经是最后一丝幻想了。
    我们呼吁高层不要忘记巴东案,是因为,案子虽已结了,但法治尚未张扬,正义更未昭彰,这儿还保留着屁民们的幻想,只是因为屁民们的善良,还在等待而已。
    本人仅代表本屁民一人提醒高层,我们虽是屁,但众多的屁加起来,未必不是龙卷风;屁能够推动飞机起飞,也能让飞机掉下来。我希望,年轻的共和国,切莫成为中国史上又一个短命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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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匿名 Says:

    司法公正,从我做起
    个人声明:
    有鉴于中国当前的司法现状,为避免可能的被少数人诬告陷害,本人为维护个人尊严,
    保护个人生命,争取个人正当权益,特公告如下:从今往后,本人将尽全力争取个人的
    正当权利,如有违法侵权者,本人不否认会在适当情况下采取伏尸二人,流血五步的
    布衣方式来争取自己的正当个人尊严,保障个人生命,维护个人正当利益。
    以上内容都是在本人头脑清晰思维冷静在自愿自觉的前提下向公众郑重声明的。
    只是个人声明,不建议他人仿效,一切仿效者,其行为可能导致后果,与本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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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匿名 Says:

    屁民们 为了我们的子女!备刀!备刀!备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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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匿名 Says:

    行文之间略带涩
    喜怒骂笑已自若

    他日 定是律师泰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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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70码 Says:

    高一飞是一个党棍,很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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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匿名 Says:

    真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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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匿名 Says:

    文章很好,高一飞真实不学无术的垃圾
    想给河蟹舔屁股,就该被千万网民扒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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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匿名 Says:

    夏律师,才高八斗
    高叫兽,不学无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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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拍案惊奇 Says:

    中华四宝
    夏律师的笔
    邓玉娇的刀
    高一飞的脸
    邓贵大的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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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胖葫芦 Says:

    哈哈,高一飞自以为捏了两个只会哭的软柿子,没想到惹上了楚大少爷,这一辈子前途无量了
    祝福高叫兽早早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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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林余 Says:

    又看了一遍,不得不收藏。
    文采还是其次,重要的是文气沛然,浩浩荡荡,义正而辞严。
    一百年来中国的檄文,以楚公子这篇为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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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小一 Says:

    恕我不才,实在不知道“高一飞”是个什么东西,有谁知道请不吝告知一下。
    “流氓我不怕,就怕流氓有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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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川寒百岛 Says:

    夏兄大鉴:
    邓玉娇一案令不才认识了阁下的侠骨柔肠。我在上海执业,我是西南的,与你同届,与同是法大03的逯遥相交甚笃,与橡皮也认识。希望能和您成为朋友,多向您学习。

    [回复]

  45. 刘一明 Says:

    按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这些可以有;按吾国《刑事诉讼法》,这些真没有。

    ————悲哀!!

    为吾国悲!为高叫兽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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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匿名 Says:

    揽溺自照高一飞
    高某是何人,菜九实在懒得知道。但从此文中可以知道一无耻之徒也。此文甚好,菜九亦所得甚多,值得大为传播。

    http://club.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1&id=2874211

    [回复]

  47. 匿名 Says:

    解读夏楠律师致高一飞信中的微言大义

    http://work.cat898.com/dispbbs.asp?boardid=1&id=2872885

    [回复]

  48. 开眼看世界 Says:

    夏楠律师披露

    夏楠律师披露
    夏楠拜师在《敬呈重庆必扬律师事务所高一飞阁下》的博文中披露,会见邓玉娇当日,侦查机关(公安局)有派员在场!其原文是“回想会见当日,若有权谢绝侦查机关派员在场、有权自行调查取证,恐怕事态将不同于今日”,“若有权谢绝”亦即无权谢绝,亦即当时有公安在场,这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二夏律师在会见了邓玉娇后,邓母会找不到,继而换律师、洗内衣!只要不是傻子,谁都想得明白!况且最新屠夫与邓母的通话录音中邓母已经讲出了“你应该明白是什么意思”的话,巴东当局造案,地球人都知道。以下是夏楠律师博文:

    http://work.cat898.com/dispbbs.asp?boardid=1&id=287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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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匿名 Says:

    奇文共赏

    [回复]

  50. shan Says:

    夏律师好文!
    以前只看到楚望台的理性客观和仁爱,今日方知对待高一飞此等流氓无赖,夏律师的冷嘲功夫丝毫不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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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clolk Says:

    代高一飞回帖
    夏律师,你是在为党辩护,还是在为人民辩护?

    [回复]

  52. publictalking Says:

    夏楠律师果然了得!过瘾!过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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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匿名 Says:

    转贴”邓玉娇目前处境很惨,被关在一个地方(具体地方不便说),强迫她吞食大剂量损害脑神经的药物,而且每次都派人看着她把药吞下去,然后还要检查她嘴里是否有残留。她若反抗就打,不吃药就打,哭也打,喊也打。听说这么搞下去,过不了多久,她就真的被治成神经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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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匿名 Says:

    转贴”邓玉娇目前处境很惨,被关在一个地方(具体地方不便说),强迫她吞食大剂量损害脑神经的药物,而且每次都派人看着她把药吞下去,然后还要检查她嘴里是否有残留。她若反抗就打,不吃药就打,哭也打,喊也打。听说这么搞下去,过不了多久,她就真的被治成神经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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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单约拿 Says:

    弟兄好才华。为哑巴开口,为孤独的伸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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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匿名 Says:

    有人说:“玉娇案,和石首案一旦真相大白于天下,肯定要倒下一大片污吏!请相信党的智慧眼光!”

    ——裆为啥眼光就“智慧”呢?它是神还是上帝?请告诉我裆是什么?审判玉娇的警察、法官、检察长大人是裆吗?罗宗衡是裆吗?ZYK是裆吗?郑少东是裆吗?还有……别跟我说“白马非马”,我智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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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匿名 Says:

    人民的军队镇压人民,死的是人民“老子”和人民“儿子”,乐的是利用人民老子和儿子的。我们死了,我们“人民”自己杀死自己(自杀型智障),他们也“稳定”“和谐”了。太他妈的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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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匿名 Says:

    传说中的无界:https://chinagmx.appspot.com/wujie.net/wujie.htm
    请速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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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Sara Says:

    Pretty cool post. I just came by your site and wanted to say
    that I’ve really enjoyed reading your blog posts. Anyway
    I’ll be subscribing to your blog and I hope you write again so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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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匿名 Says:

    论说高一飞不学无术?他不学无术就好了!
    最怕的是有术而恶,那比无术之恶更恶一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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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愚公 Says:

    邓贵大的牢骚
    我堂堂政府要员,平时威风八面,花上千元吃个便饭,还用我自己掏钱?饭后找个地方娱乐娱乐,那也是为业务的方便。练歌房找个小姐陪唱,洗浴城闹个姑娘相伴——走到那里不给张笑脸。
    没想到啊没想到,这回小阴沟里翻大船。本想来个鸳鸯戏水,谁知小玉娇如此大胆。看上你是你的荣幸,伺候好了我可以多给赏钱。反正我的主子很好糊弄,大笔一挥他就给我买单。这小玉娇不但没有领情,还一刀送我命归黄泉。
    恨就恨遇到二夏这两位高才,我那帮哥们的计划彻底破产。我这点小把戏算得了什么?比那些大哥差的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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