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记者郑琳、庄庆鸿12月14日发表于该报的《重庆打黑惊曝辩护律师造假事件近20人被捕》的文章,违背基本的新闻原则,将一个事件报道写成时政评论,对中国律师业和《律师法》肆意诋毁,对中国执业律师进行无知的不负责任的贬损,对个别律师的行为进行渲染和夸大,对一宗尚没有经过司法审判定性的事件先进行媒体审判和媒体定性,充满了对现代法治意识的无知和偏见,严重诋毁中国律师业的形象,应当进行严肃的澄清。
第一,官气十足,媒体定罪,未审先判,将涉嫌犯罪定性为已经犯罪。
该文称:“12月13日,“律师造假门”始作俑者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起国内罕见的涉黑案件“律师造假门”被急速曝光。”哗众取宠迎合网络热门手法杜撰出一个“律师造假门”。“批准逮捕”只是尚无定罪效力的强制措施,这个律师是不是真的“造假”,是对被告进行合法帮助,还是在造假,按中国今天的司法制度,并不是由公安和检察院说了算。这两个机关没有确定权力。所谓“急速曝光”,13日的批捕,14日独家报道,只是该报自己在倾向性地“急速”故意透露,或者受联合办案组的授意故意透露,并没有其它的媒体“急速曝光”,这明显是虚假报道手法用语。本文所称“造假”,是指制造假的证据。由于律师的法律帮助,被告明白后,改变原有对事实的认识和口供,是每个刑事案件都会发生的。如果重庆警、检是以此为据定性,没有其他的事实和证据,那这个案件最终肯定是个错案,李庄无法定罪。因为《刑法》306条的含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的“帮助伪证罪”,根本不包括被告本人这种口供的改变。这是记者受办案机关旧观念影响的基本法律常识的错误。
该文还称:“李庄,48岁,混迹律师界十余年,其所在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在京城也颇有“背景”。注重“身价”的李庄此次肯来重庆打涉黑官司,除受龚刚模的生意伙伴相邀答应来“捞人”,其实更重在“捞钱”。”对一个执行辩护职务的律师,在没有司法定性前,这个记者很无知地已经对他定性为是“混迹律师界十余年”,是“为捞钱”,是“有背景”。已经将其媒体批判为一个混混。
第二,以偏概全,恶意贬损中国律师整体形象,对所有到重庆辩护的律师贬低为同小姐一样“人傻、钱多、快来”的圏钱者。
该文称:欣喜之余,李庄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重庆打黑除恶一系列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到重庆代理涉黑诉讼”一时成律师界热门。许多北京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将有一万六千多律师的北京律师群体,描绘成一群如蝇逐臭的唯利是图者。对中国律师业既无知又妄加评论,认为律师为保护被告基本权利的工作,都是为了捞钱。
第三,全面否定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称95%刑事辩护是无用的。暗示中国百姓没有必要请律师,请律师是受“第二次伤害”,化冤枉钱。甚至称律师是“国家和民众的灾难”。
该文称:“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是败诉。“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第二次伤害’。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
刑事辩护的胜诉率,是这个记者和新闻来源者的十分荒谬的“发明”。可以负责地说,“刑事败诉率”,是这位无知记者的捏造和杜撰,中国最高法院、司法部、全国律协、国家统计局,从来没有这种数据统计和所谓的“资料”。因为“胜诉率”是有多种参数影响的抽象概念,根本无法统计。刑事辩护的功能,是保护被告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类文明的重要进步,提高司法公正性,防止冤假错案发生。这位记者和新闻提供人的法律意识,还停留在封建社会。以死刑案为例,杀错一个都不行,如果按这种“比例法”,难道杀错5%都是可以的?这位记者知道中国一年有多少死刑吗?95%败诉,如果是指有罪判决都算败诉,那么排除情节、减轻情节和帮助法庭准确定罪量刑,难道就是无效辩护?有罪判决责任就是律师?佘祥林冤案是谁造成的?聂树斌是谁错杀的?难道要律师说对不起?说律师辩护是“第二次伤害”,象土改一样抓起来不用审判就枪决,象文革一样不经审判就定国家主席是大叛徒大内奸大工贼,看来是这位记者期望的。说律师“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不用说法律水平,这位记者的现代人文意识,连中学生都不如。这样的文章,中青报能够出笼,确实体现了中青报的堕落。
第四,违法透露侦查内幕,将侦查观点渲染成定性事实。充满有罪推定的“专政观念”。
《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权不受侵犯,会见不被监视。但是,从这位记者的报道中,李庄律师办案中受监视的迹象非常明显。该文说:“其实,在龚刚模按响报警铃之前,律师李庄等人违法操作、妨碍正常司法的行为已引起相关部门的警觉,巡查民警多次批评和警告,李庄仍置若罔闻,看守所依法作了详细记载。”看守所无权监视律师,不得干扰律师的正常会见工作。这个“相关部门”已经是直接违法的行为,被这位记者报道成正面行为。
为了涂黑律师,这位记者违反法律规定,将侦查内幕未经审判大量公开。称涉黑被告的翻供是一种醒悟,是检举立功。将其未质证也无法去澄清核实的口供,进行所谓的“公开”:“龚刚模说,李庄为我打官司就是为了钱,最终处理结果还得落在我身上。官司是否打得赢,他都出名了,如果被查出我作了伪证,倒霉的还是我自己!”说律师引诱要被告翻供:“李庄在第二次会见中对龚说:从你的材料中看得出来,你肯定被诱供和刑讯逼供了。法庭上问你是否被刑讯逼供时,你要大声承认,还要把刑讯逼供的过程夸张地演示出来,以刑讯逼供为由否认原来在侦查阶段所作的口供。同时,李庄还编造了一大堆细节,要求龚刚模在法庭说:以前的口供全是瞎编的,因为我被公安吊了八天八夜,被打得大小便失禁。李庄用威胁口吻告诉龚刚模:如果依照刑讯逼供所说的笔录就得枪毙你……翻供你要有道理,有理由。“面对专案民警,龚刚模发泄般吐露几天来煎熬着他的秘密:他妻子从北京请来了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马晓军。在与李、马二人的前后3次会面中,李庄向他面授了五招翻身秘术。”
这位记者不明白,他这样单方报道时,李庄和龚刚模都关在里面,丧失了正常的话语权,不象法庭上可以澄清、质证和辩驳。这种报道是“专政报道”的常用手法,是违背基本的新闻公允原则的。被告口供,特别是检举立功材料,是侦查机密,侦查人员无权在开庭前透露,连律师都无权透露,记者怎么可以这样泄露报道?谁知道龚是不是这样说、有没有说过、是什么样的情况下说、其动机又是什么?这种“曝光”,除了证明办案机关急于定性和引导社会舆论的怂恿和授意外,这两位记者的身份和意图,不是昭然若揭?
第五,将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联合办案,视为正确做法,是非观念混淆,对公检法联合办案对付毫无防卫能力的律师,进行正面鼓吹。
该文称:李庄、马晓军等律师教唆龚刚模翻供、串证等问题一露端倪,立即引起了重庆打黑领导小组的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公、检、法、司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
我国《宪法》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检察、法院依法独立检察、审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干预。法院都介入“联合”,还要走审判程序干什么?这是中国法治的倒退和旧法观念的回潮。自从中央政法委宣布结束“严打”进入常态后,“公检法联合办案”已经是明确不允许的。政法各家要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制约,各自发挥职能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的的刑事侦查分工,伪证罪是公安独立侦查。重庆的案件,公开宣称“组织公、检、法、司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来调查两个律师的帮助伪证问题,是不是太小题大作了?充分体现了一种非常态和不依法办事的现象。把依法辩护的律师视为阻挠打黑的恶势力,用对付黑社会的手法来对付律师,这两位记者不以为非,反而津津乐道。
第六,非议诋毁和否定全国人大新立法的《律师法》,为一些落后的旧法观念招魂。
该文为了否定律师在刑事程序中的作用,竟然认为全国人大已经通过、国家主席令公布的《律师法》是不合时宜的,影响了重庆打黑。他们说:“李庄现象”泛滥的背后,是“潜规则”还有其存在与蔓延的空间,一种原因是我国《律师法》相对超前而其他法律相对滞后。”这种论调,是立法争论中一些淘汰旧观点的泛起,也是《律师法》通过后遇到巨大阻力,一些基本律师权利严重被搁置的主要原因。稍知道立法过程的人都清楚,我国现《律师法》已经是非常保守的一种定位,同中国已经加入公开承诺遵守的国际人权公约还有不少距离。而该文借重庆“打黑”之机,反而再次鼓吹那些落后观念,非议少得可怜的律师法中的些许进步。
第七,将法律规定的律师正常法律帮助工作,理解为帮助翻供,将律师正常调查,理解为串供。误导刑事诉讼基本常识。
从报道所称,李庄等律师介入本案是审判阶段。该阶段侦查已经完毕,口供证据已经固定,法庭上怎么说,都不可能影响已经固定好的笔录。审判的作用,是在法官主持下,对这些口供进行质证核实,还原真正的真相。所有的口供,质证时都会有同意、确认、纠正、澄清、辩解、否定。这些都是庭审的基本程序,也是庭审的意义所在。因此,庭上翻供不构成伪证。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就是要对控方证据进行核实,对各被告口供,向被告进行核实鉴别。对律师将进行的的证据调查思路、已经取到的证据、证据的证明内容、证据的线索,向被告进行一一询问,包括告知已经有的证据中的矛盾和证明力。一些公安机关滥用权力,审判阶段还监视律师,不让其向被告核对和告知,这是违法的、侵越辩护权的。这位记者盲从了这些违法观念,以为这是“串供”。该文说:“李庄在首次会见龚刚模的过程中,即向龚刚模宣读同案多名犯罪嫌疑人的笔录材料,特别是宣读了同案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樊奇杭的多份交代笔录,同时还把同案重要嫌疑人的在逃信息告诉了龚刚模。”他不知道此时侦查早已结束,律师这样做是合法的。但经过他的这种报道,给社会上包括一些侦查机关产生一种误导,以为这真是一种伪证和串供。
口供雷同,本是刑事律师审查定罪证据是否合法取得、是否原始取得的基本方法,也被这位不懂刑事辩护的记者非议,按控方观点指责和辩解说:“但是经过司法调查(该记者对何为司法亦没有搞懂,将刑事侦查说成司法调查),李庄的种种造假设计经不起推敲,其“刑讯逼供”和“无法正常会见”等种种说法不攻自破。”“为设置更多障碍,李庄不断炮制出新的质疑,如检察机关移送证据不足、龚的交待笔录出现多份雷同等。”“检察机关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与拟在法庭举示的证据内容基本一致,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移送主要证据范围的规定;而笔录雷同系多位侦查员在不同时间对龚进行讯问,其内容不可避免会出现相同或相似。”把律师正常的履行职责行为,检察院的不严格按刑诉法、律师法保障律师阅卷权的行为,编排成是律师在刁难检察院,并进一步认为是一种伪证、捞钱的手法。
八、大肆渲染律师“捞钱”,闭口不谈有无合同、有无私下收费,渲染律师都在唯利是图。
该文中多处反复渲染律师的大规模“捞钱”。是煽动社会敌视律师的“最有杀伤力”的一招。在其报道中,没有一个到重庆的律师不在巧取豪夺。不交待有没有协商和合同依据,当事人自愿还是被要挟、被骗。报道称:“龚刚模的亲友“捞人”心切,再加上李庄的多番“演说”,几天之内就总共支付了245万元给“跨区域打捞队”。李庄代表“打捞队”要龚刚模的亲友承诺:若要龚刚模不判死刑,还要两三千万元,事成之后兑现。”如果此说如实,李庄涉嫌的就不是帮助伪证罪。而是违反执业纪律、违反律师法的行为,应当受行政处罚和惩戒。如果虚构事实骗钱,还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这篇报道没有交待这些费用是辩护费还是其他代理费,是律师提出还是家属自愿,是进律师所的帐还是自落腰包。而是笼统地用讥讽口吻说:“迫于无奈,龚云飞又托人再次给李庄的账户“装”了100万元。”好象律师收钱就是犯罪。重庆案件中,律师和“钱”似乎结下不解之缘,如沸沸扬扬的女律师和法官勾结进帐4千万之类。我们不排除律师队伍中确有唯利是图者,严重违规高标准收费者,但此文的渲染,似乎中国的律师都在不顾公义和道德趁火打劫,把律师涂抹成比黑社会还坏。这种无知和偏见,在一个中央的青年大报上出现,体现了中国现阶段法治意识的倒退和观念的混乱。中国青年报如果是一份有责任感的报纸,应当郑重向全国律师界公开道歉。(12月14日)


十二月 15th, 2009 at 15:53
[...] This post was mentioned on Twitter by zhangyijun, 鹅老大. 鹅老大 said: 陈有西: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 http://ff.im/-cVK2u [...]
十二月 16th, 2009 at 20:06
建议全国律协,以社团法人的身份起诉中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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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回复:
二月 17th, 2010 at 15:59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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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 16th, 2009 at 20:08
中青报必须向全中国的律师道歉!也太霸道了,这样的媒体,还指望它能为中国的民主和法制的前进做出贡献?看看他们报道中的法律素养,让人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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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 16th, 2009 at 20:13
我是一个律师,李庄律师的案件究竟是怎么回事,放在一边可以不谈,大家走程序,按规矩办,如果李庄律师构成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构成违纪,就给予职业惩戒;如果是不白之冤,相信全国律协会做出自己该做的事情!
现在的问题是:中青报,其实是在侮辱全体律师,是在制造社会对律师这个执业群体的偏见和鄙视!
我不相信:这样的报纸,还能代表、引导中国有为的青年?!还能为这个国家的民主法制的前进作出什么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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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 16th, 2009 at 20:16
一个在侦查期的案件,仅仅是涉嫌的状态,中青报居然不自量力地把自己放到了终审司法审判的同等位置!这样的素质还舔着脸做什么法律报道!羞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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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 18th, 2009 at 14:25
中青报一直以来还算是不错的报纸,我一直还挺喜欢的。听说这次这个报道,在中青报内部也引起了哗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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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 22nd, 2009 at 14:46
中国青年报只不过是个喇叭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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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 2nd, 2010 at 17:31
律师职责是修正执法者的错误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人权呐喊者,代表的是民主!中国几千年来只有统治者说黑白,现在有人敢说不!中国必须有敢说不的律师,律师再黑也黑不过那些高喊民主却少一点(民王)的人.律师我向你们致敬,中国律师万岁!–潘正文201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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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 4th, 2010 at 14:25
建议立法机构组织法律专家依法逐一审核重庆设黑案在侦察、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有无违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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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 10th, 2010 at 22:10
首先,对宣传口以及高新区分局的同志们,为做实黑恶律师李庄嫖娼的证据,主动放弃元旦节假日,加班加点打击挺李派的嚣张气焰,在这里提出表扬。
其次,对于此次报道出现的几点重大失误,特此指示如下,希望有关部门和同志及时吸取教训。我们的运动,形势险峻,不能再因为基层同志的一些工作失误而使“大局”遭到任何破 坏了。
1.报道中居然称“公诉机关谴责李庄道德败坏,曾到过高新区某洗浴场所嫖娼”。难道宣传口的同志们,连自己几天前的报道都懒得去核实一下吗?当时所有的报道都指出,公诉机 关称李庄在“四星级酒店嫖宿”,哪里说了什么“洗浴场所嫖娼”嘛。而且,本来咱们还能自圆其说称该“洗浴场所”开设在“四星级酒店”内,可宣传口的同志居然画蛇添足地帖了 一张该“洗浴场所”的照片,致使与先前的“四星级酒店”一说彻底矛盾。以后此类报道,宜采取公检法宣联合工作,各司其职,讲点敬业精神,起码要能自圆其说嘛。
2.报道又称“市公安局领导要求律师问题要慎重处理,不宜公开,经记者再三追问,高新区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才回应”。这简直是对我公安战线广大指战员们的污蔑。公安战线什 么时候经记者追问,就能违背上级指示公开原本“不宜公开”的材料了?当此重大紧迫时刻,还讲不讲一点纪律了?宣传口的同志动笔动口前千万记得要先动动脑筋。
3.报道又披露高新区分局查处李庄嫖娼是在1月3日。我们宣传口的同志所犯的低级错误真是让人触目惊心啊。公诉机关称李庄在“四星级酒店嫖宿”明明是在去年12月30日的 庭审上嘛,你把1月3日的“查处”日期披露出来,难道是想证明公诉机关的同志有未卜先知的能力?以后宣传口要尽量安排数学好、有点时间观念的同志,绝对不能再闹这种先下结 论、后行查处的笑话。现在不是几十年前了,不是咱们说什么,人家不动脑筋就信的年代了,宣传口的同志一定要与时俱进!
4.报道居然还说“李庄在与卖淫女章某发生性关系时,透露自己姓李,是律师”。宣传口的同志稍微动动脑子嘛,嫖娼是违法的,搞不好是要被劳教的,谁在嫖娼的时候会傻到要报 上真名实姓还加职业的?上网提倡实名制,嫖娼从来没有提倡过什么实名制嘛,对不对。报道的生动性要讲,可信性也要讲嘛。你这么写,叫人家如何信嘛。今后一定要注意对宣传口 的同志加强教育,提高他们的智商。
5.报道还说“同时涉嫌容留妇女卖淫的该洗浴场所也受到了罚款和限期整改处理”。这简直是给咱们的打黑抹黑!该洗浴场所,李庄嫖了,龚刚华也嫖了,说明这就是个淫窝。老百 姓都知道容留妇女卖淫罪比律师伪证罪严重,组织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死刑。连北京的律师咱们都跨省了,这么个淫窝就能罚款了事?咱们打黑打了这么久,抓了几千人,
这样的淫窝居然还能安然存在?我看这里有大问题。文强做保护伞的淫窝咱们不是一下就端掉了吗?这个“洗浴场” 淫窝为什么一直端不掉,这次也仅仅罚款了事,我看背后还有保护伞!
6.报道中说,记者先去重庆律师协会了解情况,然后得到消息后去找高新区分局。直接让高新区分局上场说话不就行了嘛,去什么重庆律师协会呢。李庄从来就不是重庆律师协会会 员,重庆律师协会也不管嫖娼,这记者怎么就突发奇想要去采访重庆律师协会呢?碰巧高新分局与记者还不谋而合,英雄所见略同,往重庆律师协会发函。根据目前的形势,重庆律师 协会目前还不宜立即接管北京律师协会。以后要加强宣传口和高新区分局的常识教育,防止再发生此类常识性笑话!
7.最后,我要对去年12月30日23时21分57秒把李庄接受龚刚华邀请到洗浴场所嫖娼一事捅到天涯重庆版去的同志提出严厉批评。这个帖子的贴出,距公诉机关幺宁小姐抛 出嫖娼一说尚有1个半小时,离高新区分局核实尚有4天,这么做,是会打草惊蛇的,是会让人抓住辫子的!幸好这个帖子因为贴出的照片被人揭露为假,后来被删除了。但是,至今 仍能用“我有个兄弟伙在一家大型洗浴中心做服务生”在google上搜索到,在网页快照中还能看到。给敌人留下了证据,令人痛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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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10 09:18 广西玉林市网友 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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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 11th, 2010 at 03:19
这堆人有几个好东西?老把正义挂在嘴上觉不觉得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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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yufei 回复:
一月 12th, 2010 at 18:56
中青已经沦落为了重庆政治运动的走狗,充当起了其代言人。
可悲啊,偌大一国家级报纸也不嫌丢人显眼
坚决要求依法办案,坚持公平、正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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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 14th, 2010 at 19:32
陈有西、李庄这们狗律师骂就骂了,应该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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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 3rd, 2010 at 11:22
陈友西,恭贺你这讼棍:你老母被人强奸;你老婆被狗日;你女儿被轮奸;全家被胡斌撞残而不死,给出狱后的黑社会当狗屎、当抹布、做马桶!最后雷劈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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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 9th, 2010 at 09:26
黑社会把老百姓蹂躏的遍体鳞伤,血都要流干了,赵长青教授啊你却把全国人民的心都伤透了~~~~~~~~~~~~~~~~~你是通法理,因为法律条文是你参与制定的,但你 违背天 理,背离了全国人民的意愿。瞧你说的话像绕口令一样,“黑社会是有组织的犯罪,而非犯罪的组织”细细品味你说的那是啥呀,就像我放屁时一样臭。你是利用辩证法来反对唯物论 ,因为黑社会是客观存在的。“黑社会”就是犯罪的应有之意,否则你为何不把他称为“红社会”或“亲民社会”?难道你在参与制 定法律条文时故意留下了今天你可钻的空子?我倒不认识你,但听说把你称为法律界的“泰斗”我是不敢恭维,仅从你的表现来看,要说悲哀这才是中国法律最大的悲哀,要说法律程 序不正义这才是真正的法律程序不正义。
为何人们对当前的律师不买帐,对他们的有些人和事非常痛恨,就是因为他们的所做所为充满了肮脏和黑暗,一方面他们拿着巨额的律师代理费,享受着现实法制所带给他们的巨大利 益,一方面又在各个案件的背后作着黑交易,然而却漫骂当前法律的不公,既当贪师`又做斗士`又对当前法律指手划脚,哈哈哈真是婊子牌坊都想要。其实不管怎样从根本上说法律 是体现国家和人民意志的,是为人民的利益服务的,现在很多人看不到这一点,就法律谈法律,以谈法律程序的正义来否定国家和人民“打黑”的大正义,“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这是 千年不变的老理,忠告有些人该醒醒了,不要一意孤行而走向人民的反面。
黑社会是有组织的犯罪啊
而非犯罪的组织
犯罪啊要有组织
而非组织的犯罪
犯罪的组织不是黑社会啊
有组织的犯罪的社会也不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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